职权编号 |
140101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3014 Y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
实施机构 |
地方金融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金穗大道698号818室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金〔2006〕82号)
第四条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管理机关为同级财政部门。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主管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负责中央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和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的委托,协助办理中央金融企业产权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同级地方政府出资的金融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地方金融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金融类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
地方金融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财政部门依据审定合格的予以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管理工作。
|
地方金融科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
地方金融科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方金融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8862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85870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