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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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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01012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03012 Y《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发
实施机构 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受理地点 新乡市金穗大道698号818室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2012年10月1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条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财政票据领购证》流程,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还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审核 2.审核责任:组织人员按规定审查相关材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了解掌握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财政票据使用范围等。 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决定 3.决定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将基本资料录入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材料,并解释说明原因或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表格材料,加强对申请单位的日常监管。 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88629
2 服务电话 0373-368867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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