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101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3011 Y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批准 |
实施机构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金穗大道698号818室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第68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
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4年12月31日通过,2015年1月3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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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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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受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申请资料,告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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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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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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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审核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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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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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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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同意变更方式;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变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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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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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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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责任:监督采购方式变更后采购活动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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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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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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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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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8862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88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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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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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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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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