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1010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3010 Y终止采购活动、撤销采购合同、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实施机构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金穗大道698号818室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国家财政部令第20号,2004年9月11日施行)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2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令第74号,2013年10月28日通过,2014年2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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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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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责任:对处理投诉、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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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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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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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定责任: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认定是否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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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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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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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作出终止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撤销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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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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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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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责任:监督采购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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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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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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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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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8862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88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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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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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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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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