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1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3007 Y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调整批准 |
实施机构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金穗大道698号818室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令第18号,2014年9月11日施行)
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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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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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受理招标采购单位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所需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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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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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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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查采购项目存在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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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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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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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因规定的价格权重,难以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同意调整价格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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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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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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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责任:对价格权重调整后评审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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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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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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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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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8862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88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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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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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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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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