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1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3005 Y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审核及检验复审 |
实施机构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金穗大道698号818室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2003年11月17日执行)
第四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专家的入库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所需申请材料。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根据专家资格条件要求,核查身份证、毕业证、专业资格证及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证明材料。复核需核查专家是否继续胜任。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聘用
|
3.聘用责任:符合条件审核登记的专家,及获得政府采购专家资格,颁发专家证书。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公告
|
4.公告责任:获得专家资格后,财政部门将专家名单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管理
|
5.管理责任: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随时办理有关接触资格聘用手续。定期组织学习。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8862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88617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