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1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3004 Y供应商投诉处理 |
实施机构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金穗大道698号818室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第68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2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国家财政部令第20号,2004年9月11日施行)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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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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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收到供应商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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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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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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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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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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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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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自受理投诉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决定,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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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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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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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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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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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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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告责任: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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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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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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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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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8862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88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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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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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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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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