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1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3003 Y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初中级)、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征收 |
实施机构 |
市财政局会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金穗大道698号818室 |
设立依据 |
1 |
【规范性文件】《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67号)
同意你部所属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在举办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向地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收取考务费。 |
2 |
【规范性文件】《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在组织本地区或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收取下列费用:(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可向参考人员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用于支付命题、试卷印刷、运输及保管、组织报名、考场租用、聘请监考人员、阅卷等费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我省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3〕326号)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为每科40元。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高级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100元。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中级、初级)收费标准为每科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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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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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考试,符合报名条件的报名参考人员应按相应收费标准进行缴费,未缴费视同未报名(报考初中高级会计资格需经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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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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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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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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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8862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88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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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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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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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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