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603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8037 Y刻制公章备案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四、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于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防止作弊.刻制机关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机关的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对于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严惩. |
2 |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刻字业管理的通知》(豫公(通)〔2000〕313号)
三、刻制公章的审查和备案权限。凡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其它组织用于公务活动的,以证明其合法资格的印章,均称为公章。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和其它有关文件精神,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按照如下权限,严格履行公章审查和备案手续。省、市、县(市)所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其它组织的公章分别由所在地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备案,到指定单位进行刻制。确需要跨辖区制做公章的,须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备案后,由承制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刻制。国家和军队以及省外驻豫单位需要刻制公章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备案,并指定单位刻制。上级主管部门需要统一制做下发的成批公章,由制发单位的同级或上级公安机关统一审查备案,到指定的单位刻制。省辖市各区分局须经市公安局明确授权,可以承担刻制公章备案任务;未经授权,不承担此项任务。严禁印章刻制企业未经批准跨行政区域承揽制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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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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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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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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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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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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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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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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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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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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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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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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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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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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