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603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8036 Y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接入国际联网的备案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属地县级公安机关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
2 |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1996年1月公通字〔1996〕8号)
二、备案时间
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地(市)级或者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已经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市)级或者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补办备案手续。
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联网方式变更或者终止联网时,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三、备案办理机关
备案办理机关原则上为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尚无能力承担这项工作的,可以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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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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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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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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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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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监督责任: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接入国际联网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的,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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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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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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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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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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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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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的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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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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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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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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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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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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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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