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603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8034 Y经营单位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备案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 |
受理地点 |
公安局禁毒部门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通过,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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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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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监督责任:对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台账建立、保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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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侦查支队禁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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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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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责任:对发现存在的管理问题现场作出处理意见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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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侦查支队禁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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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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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公开责任:当场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告知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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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侦查支队禁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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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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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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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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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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