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603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8033 Y强制隔离戒毒提前解除、延长审批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 |
受理地点 |
公安派出所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家主席令第79号,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6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
2 |
【行政法规】《禁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2011年6月22日通过,2011年6月26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批准机关应当出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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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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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责任:由强制隔离戒毒机构提出意见及所需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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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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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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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在7日内并作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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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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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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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决定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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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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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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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责任: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对做出的决定进行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及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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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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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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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送达责任:将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书本人外,还送达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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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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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115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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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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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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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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