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603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8032 Y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车证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4月28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
2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8月21日通过,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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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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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1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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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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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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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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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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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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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告知责任:应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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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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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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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1日内核发机动车号牌、行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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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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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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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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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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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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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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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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