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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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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06030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08030 Y校车标牌收回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8月21日通过,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1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审查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告知 3.告知责任:应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决定 4.决定责任:收回校车标牌。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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