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6030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8030 Y校车标牌收回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8月21日通过,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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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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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1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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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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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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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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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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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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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告知责任:应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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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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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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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收回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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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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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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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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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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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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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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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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