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6029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8029 Y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8月21日通过,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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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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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1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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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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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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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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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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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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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告知责任:应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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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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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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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3日内核发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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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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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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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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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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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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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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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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