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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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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06027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08027 Y驾驶证信息变更和丢失、损毁换证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受理地点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4月28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2 【行政法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编号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 2011年7月7日起施行)公安交通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驾驶证工本费10元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申请 1.提出申请: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受理 2.受理:受理岗审核申请资料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审查 3.审查:受理岗审查、受理申请,录入新信息(1日内完成)。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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