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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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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06026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08026 Y驾驶证注销、作废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受理地点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申请 1.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并出具注销证明,收存相关资料和机动车驾驶证;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受理 2.受理:受理岗审核申请资料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审查 3.审查:受理岗审查、受理申请,录入新信息(1日内完成)。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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