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602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8024 Y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备案 |
实施机构 |
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颁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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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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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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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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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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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监督责任:对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情况进行审核并现场勘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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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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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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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制发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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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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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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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完成变更的场所进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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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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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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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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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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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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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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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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