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601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8017 Y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
受理地点 |
各(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市区各公安分局社区大队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09年9月28日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2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09年12月29日会议通过,2010年2月3日发布施行)
第十八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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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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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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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市区各公安分局社区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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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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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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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保卫和保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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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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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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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保卫和保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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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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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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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市区各公安分局社区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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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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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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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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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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