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1406016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08016 Y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09年9月28日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09年12月29日会议通过,2010年2月3日发布施行) 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保安服务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保卫和保安管理大队
审核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保卫和保安管理大队
决定 3.决定责任:进行备案。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保卫和保安管理大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管理。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保卫和保安管理大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