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601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8016 Y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09年9月28日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2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09年12月29日会议通过,2010年2月3日发布施行)
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保安服务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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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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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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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保卫和保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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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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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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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保卫和保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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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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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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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保卫和保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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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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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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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保卫和保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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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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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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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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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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