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601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8015 Y保安员资格证核发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
受理地点 |
各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市区各公安分局社区大队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2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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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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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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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市区各公安分局社区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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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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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考试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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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保卫和保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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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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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考试合格的,发放保安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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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保卫和保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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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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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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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市区各公安分局社区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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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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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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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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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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