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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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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06015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08015 Y保安员资格证核发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受理地点 各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市区各公安分局社区大队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各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市区各公安分局社区大队
组织考试 2.组织考试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考试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保卫和保安管理大队
决定 3.决定责任:考试合格的,发放保安员证。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保卫和保安管理大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管理。 各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市区各公安分局社区大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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