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602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8026 Y外国人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签发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华兰大道476号新乡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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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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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编号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1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公安部《关于调整按国别对等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公传发〔2004〕1918号),公安部《关于更正哈萨克斯坦公民申请签证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公传发〔2004〕2475号),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美国公民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公境传〔2007〕457号)。 |
外国人签证:按照国别对等、非对等签证收费标准执行 |
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6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230号)。 |
一、有效期不满一年的居留许可:400元;
二、有效期一年至三年的居留许可:800元;
三、有效期三年至五年的居留许可:1000元;
四、增加偕行人:每增加一人按相应上述标准收费;
五、减少偕行人:200元;
六、外国人居留许可变更: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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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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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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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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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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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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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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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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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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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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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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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同意签发的,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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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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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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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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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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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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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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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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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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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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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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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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