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603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8031 Y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华兰大道476号新乡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二十七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编号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1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有效)40元 |
2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3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200元;
二、补发:200元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大队
|
审批
|
3.审批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大队
|
发证
|
4.送达责任:同意签发的,申请人前往新乡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领取。
|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大队
|
|
办理期限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770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无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