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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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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0602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08023 Y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签注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华兰大道476号新乡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签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 第五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内地居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收费依据及标准
编号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
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由每证60元。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一次15,两次30元。一年以下(含)多次为80元, 一年以上两年(含)以下多次为120元, 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多次为160元;长期(三年)多次为240元。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大队
审批 3.审批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大队
发证 4.送达责任:申请人前往新乡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领取或由河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邮递寄证。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大队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无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77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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