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0601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08014 Y机动车注销登记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7号,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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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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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1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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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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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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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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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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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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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告知责任:应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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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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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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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出具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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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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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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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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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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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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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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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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