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0600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08008 Y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复核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2008年7月11日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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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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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对案件或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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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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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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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批或对案卷材料进行审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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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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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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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送达责任: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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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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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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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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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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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对案件或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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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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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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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对事故案卷材料进行复核,制作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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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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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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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送达责任:告知当事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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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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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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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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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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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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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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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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