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30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08007 Y火灾事故认定及复核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牧野区鸿源街与中原东路交叉口向东30米路北消防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
2 |
【部门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7月17日修正发布,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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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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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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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承办单位指: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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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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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期调查责任: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查看现场,询问在场证人,排除现场险情,现场保护确定调查程序使用简易调查还是一般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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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承办单位指: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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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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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责任:照相,现场勘验,提取痕迹物证,委托鉴定,火灾损失统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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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承办单位指: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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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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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认定起火时间,认定起火部位或起火点,认定起火原因,集体讨论拟定火灾事故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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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承办单位指: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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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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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送达责任:七日内制作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无法送达的,进行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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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承办单位指: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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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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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复核申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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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承办单位指: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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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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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承办单位指: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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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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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新乡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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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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