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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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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70600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确认类
职权名称 0708005 Y居民身份证的领取、换领、补领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家主席令第51号,2011年10月29日修正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第一款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供本人户口簿,换领的还需提供到期身份证,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 公安派出所户籍室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公安派出所户籍室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公安派出所户籍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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