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06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08003 Y户口的登记、恢复、变更、更正及迁移登记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2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八条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
3 |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5月25日发布施行)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4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的通知》(豫公(通)﹝2002﹞85号)
二、 被外省、市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计划内录取的新生,办理入学户口迁移办理仍按以往有关规定(凭加盖学校公章并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录取通知书》、《河南省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准考证》、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执行。
五、 各类大中专院校2002年以后招收的省内新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受单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规范性文件】《华侨来豫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豫外侨〔2014〕15号)
第十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豫公治明发〔2008〕511号)
第二十八条 漏登户口人员入户
二、办理步骤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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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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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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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户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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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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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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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户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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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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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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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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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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