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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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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7060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确认类
职权名称 0708001 Y户口的注销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死亡注销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的死亡证明材料;应征入伍的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出国(境)定居注销的提供出入国(境)的有效证照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 公安派出所户籍室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公安派出所户籍室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公安派出所户籍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安派出所户籍室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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