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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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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30009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08027 Y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2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十八号,2014年4月15日修正公布)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对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提出初步意见;依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公开 3.公开责任: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新乡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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