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3000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8027 Y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十八号,2014年4月15日修正公布)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对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提出初步意见;依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
公开
|
3.公开责任: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新乡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