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3000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8026 Y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十八号,2014年4月15日修正公布)
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抽查。
对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并公布结果,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
已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其消防设计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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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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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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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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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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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提出初步意见;依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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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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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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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开责任: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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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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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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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新乡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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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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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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