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0601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8012 Y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1999年3月2日通过,1999年3月25日)
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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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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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环节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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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业大队、各区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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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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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促整改环节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定下发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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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业大队、各区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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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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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置环节责任:提出处罚决定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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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业大队、各区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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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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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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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业大队、各区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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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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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业大队、各区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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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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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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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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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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