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0601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8011 Y再生资源回收业治安管理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也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颁布实施)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
2 |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2006年5月17日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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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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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环节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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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业大队、各区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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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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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促整改环节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定下发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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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业大队、各区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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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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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置环节责任:提出处罚决定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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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业大队、各区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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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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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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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业大队、各区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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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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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业大队、各区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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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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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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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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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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