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06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8005 Y烟花爆竹生产、燃放安全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通过,2006年1月21日施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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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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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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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业大队、各区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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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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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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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业大队、各区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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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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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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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业大队、各区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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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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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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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业大队、各区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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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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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业大队、各区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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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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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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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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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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