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6293-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293-01 Y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08293 Y对饮酒、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7号,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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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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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构成犯罪的由事故发生地大队上报支队吊销驾驶证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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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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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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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由支队审查上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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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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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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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吊销驾驶证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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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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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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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邮寄送达或委托事故发生地大队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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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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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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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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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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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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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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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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