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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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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6258-0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8258-03 Y对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材料的处罚
主项名称 0208258 Y对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2006年7月28日通过,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未按照临时通行牌证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四)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未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六)大、中型客运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喷涂核定人数或者经营单位名称的; (七)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的; (八)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材料的。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责任:交警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接到群众举报、监控拍摄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得相关秘密。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审查 2.审查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告知 3.告知责任:交警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决定 4.决定责任:交警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送达 5.送达责任: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执行 6.执行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在2日内将简易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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