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6218-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218-01 Y对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08218 Y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及个人非法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通过,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110指令及举报、扭送、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犯罪侦查支队禁毒大队、特勤支队、治安出入境支队、分局相应各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犯罪侦查支队禁毒大队、特勤支队、治安出入境支队、分局相应各大队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
市公安局法制室、驻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犯罪侦查支队禁毒大队、特勤支队、治安出入境支队、分局相应各大队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处罚依据和内容、执行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
市局直属分局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犯罪侦查支队禁毒大队、特勤支队、治安出入境支队、分局相应各大队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犯罪侦查支队禁毒大队、特勤支队、治安出入境支队、分局相应各大队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05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