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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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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6205-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8205-01 Y对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处罚
主项名称 0208205 Y对国际互联网使用单位不执行安全保护规定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经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 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国际互联网使用单位不执行安全保护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承办单位负责人、市局法制室及派驻市区各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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