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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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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6202-0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8202-05 Y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主项名称 0208202 Y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违法违规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颁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违法违规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承办单位负责人、市局法制室及派驻市区各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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