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3022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195-02 Y对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3年10月18日通过,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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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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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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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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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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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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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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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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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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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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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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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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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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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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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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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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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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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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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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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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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职权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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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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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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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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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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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新乡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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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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