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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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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30217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8193-05 Y对擅自改变避难层(间)使用性质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
设立依据
【政府规章】《河南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2013年8月15日通过,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安全防护网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在建高层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的; (五)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严重问题但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六)擅自改动高层建筑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的; (七)擅自改变避难层(间)的使用性质的; (八)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落实专人值班制度的; (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职权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新乡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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