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2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9001 Y取水许可证核发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取水许可证,5年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9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2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
3 |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3月13日水利部部位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 |
4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2009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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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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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日):取水户向市水利局提交取水许可申请;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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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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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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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30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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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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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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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0日):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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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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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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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4日):通知取水户领取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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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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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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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加强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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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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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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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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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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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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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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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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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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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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