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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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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8037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博物馆设立初审
实施机构 文物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 (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五)陈列展览大纲;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 (二)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 (四)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 (五)章程修改程序。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文物管理科
审查 文物管理科材料审查(1.设立备案申请书 2.非国有博物馆章程草案3.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4.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 5.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6.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7.陈列展览方案(包括展览大纲和形式设计方案)8.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备案请示文件。) 文物管理科
决定 由局文物管理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批决定。 文物管理科
送达 将审批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文物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30519
2 服务电话 0373-353006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xxx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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