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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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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7306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对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处罚
实施机构 卫生计生监督局、法规科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2016年9月25日公布,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卫生计生监督局
调查取证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卫生计生监督局
案件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法规科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卫生计生监督局
处罚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卫生计生监督局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卫生计生监督局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计生监督局
其他 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卫生计生监督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52935
2 服务电话 0373-369520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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