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73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对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卫生计生监督局、法规科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25日通过,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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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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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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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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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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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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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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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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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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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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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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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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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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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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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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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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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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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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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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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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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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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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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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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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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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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5293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5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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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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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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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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