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12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9002 Y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实施机构 |
林业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林业局华兰大道11号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 2年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2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油气管线和水利水电、航道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可以根据施工进展情况,一次或者分批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 |
3 |
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1.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由省级林业部门审批。 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按照林地类型划分: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5公顷,下同),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含10公顷)的,由省级林业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5公顷以上(含5公顷),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 5 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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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编号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综〔2016〕10号)规定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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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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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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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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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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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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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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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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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批准的,签发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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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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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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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领取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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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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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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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加强对临时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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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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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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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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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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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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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2361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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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xxx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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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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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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