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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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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06020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08020 Y户口迁移审批
实施机构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户口准迁证 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 有效期30天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2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的通知》(豫公(通)﹝2002﹞85号) 二、 被外省、市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计划内录取的新生,办理入学户口迁移办理仍按以往有关规定(凭加盖学校公章并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录取通知书》、《河南省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准考证》、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执行。 五、 各类大中专院校2002年以后招收的省内新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受单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公安局进一步放宽人才、护理人员和其他迁移户口人员落户城镇的实施细则》(新公文〔2018〕19号) 一、人才落户 (一)大中专以上院校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 1、应届大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落户,凭以下材料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1)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有《就业报到证》的可以提供); (3)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非应届大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凭以下材料办理户口准迁或迁移手续: (1)毕业证;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大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不需要开具准迁证的,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要向申请人提供迁入地址等相关信息,协助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要求开具准迁证的,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要按规定开具准迁证。 (二)留学归国人员办理落户 1、已注销户口的留学归国人员,凭以下材料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1)出入国(境)有效证照; (2)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3)户籍民警网上核查申请人户口注销情况,查询不到的,由申请人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2、未注销户口的留学归国人员,凭以下材料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1)出入国(境)有效证照; (2)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3)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三)技能人才办理落户,凭以下材料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任职资格证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护理人员落户 本《实施细则》所称“护理人员”是指具有执业护士资格证书的人员;福利机构、家政公司护理从业人员。 (一)具有执业护士资格证书的人员,凭以下材料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1、护士职业证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福利机构、家政公司护理从业人员,凭以下材料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1、所在福利机构、家政公司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 2、单位劳务合同或用工证明; 3、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新政文[2015]151号) 一、户口迁移操作规范 (一)各县(市)政府驻地镇、建制乡镇办理户口迁移 入户条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的书面申请;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本人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投靠或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新乡市城区办理户口迁移 1.就业落户。入户条件: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满一年,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我市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劳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需提供人事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需提供单位证明和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3)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本人身份证、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投靠或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技术人员落户。入户条件:高校毕业生(原户籍不在我市)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初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等同职业资格的,在我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劳动合同书和用工单位证明; (5)本人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投靠或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商落户。入户条件:在新乡投资、兴办实业,有合法经营场所和合法稳定住所,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人员,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本人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投靠或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投亲落户。入户条件:我市户籍登记为常住户口的居民,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不在本市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亲属关系证明; (3)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投靠或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商品房落户。入户条件: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完税凭证; (3)社区民警关于是否实际居住的调查意见; (4)本人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投靠或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公安派出所户籍室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公安派出所户籍室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公安派出所户籍室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箮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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