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0700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15009 Y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强制措施 |
实施机构 |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0号,2007年12月3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对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运输车辆,出具暂扣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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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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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路检路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树立非公路标志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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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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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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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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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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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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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式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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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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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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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强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强制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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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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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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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与行政强制的,应制作《新乡市交通行政强制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强制依据和强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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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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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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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强制决定书当场或实施强制后立即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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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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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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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的,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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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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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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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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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730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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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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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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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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