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5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2001 Y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 |
实施机构 |
人事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一号15楼1509室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2005年12月16日修订通过,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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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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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申报期限、申报条件、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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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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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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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组织评审,形成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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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统计局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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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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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示责任:公示相关奖励信息,听取核实公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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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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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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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拟定表彰文件,部门领导签发或局长签发后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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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统计局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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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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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送达责任: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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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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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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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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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98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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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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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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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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